履帶吊由動力裝置、工作機構以及動臂、轉臺、底盤等組成。①動臂為多節組裝桁架結構,調整節數后可改變長度,其下端鉸裝于轉臺前部,頂端用變幅鋼絲繩滑輪組懸掛支承,可改變其傾角。也有在動臂頂端加裝副臂的,副臂與動臂成一定夾角。起升機構有主、副兩卷揚系統,主卷揚系統用于動臂吊重,副卷揚系統用于副臂吊重。
通過回轉支承裝在底盤上,可將轉臺上的全部重量傳遞給底盤,其上裝有動力裝置、傳動系統、卷揚機、操縱機構、平衡重和機棚等。動力裝置通過回轉機構可使轉臺作360°回轉?;剞D支承由上、下滾盤和其間的滾動件(滾球、滾柱)組成,可將轉臺上的全部重量傳遞給底盤,并保證轉臺的自由轉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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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事故續報
報告事故后出現新情況的,以及對事故情況尚未報告清楚的,應當及時逐級續報。續報內容應當包括:事故發生單位詳細情況、事故詳細經過、設備失效形式和損壞程度、事故傷亡或者涉險人數變化情況、直接經濟損失、防止發生次生災害的應急處置措施和其他有必要報告的情況等。自事故發生之日起30日內,事故傷亡人數發生變化的,有關單位應當在發生變化的當日及時補報或者續報。
4.其他
對于不屬于特種設備事故的事故情形、不作為特種設備事故的事故情形和不屬于質量技術監督部門組織調查處理的特種設備事故情形,各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應當作為特種設備相關事故信息予以收集,并參照《特種設備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規定》逐級上報直至國家質檢總局。